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升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科技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升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天津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是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为天津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入库专家分类及条件。专家库由科技界、产业界、经济界及其他领域的高层次专家组成。专家遴选着重考虑德才兼备,客观公正,作风民主,一线优先,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等可放宽年龄)。专家应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议、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没有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一)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发展战略及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主要国际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二)产业界专家主要是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及国家高新区等科技园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经济界专家主要是具有财务会计(审计)专业背景,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财务专家;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业服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创业导师,天使、创业、产业等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银行、保险、担保、租赁、证券等金融机构中,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领域专家。在科普管理、科普理论研究、科普活动组织、科普教育宣传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成果的工作人员;科技创新平台、研究机构等管理人员;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或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等。
符合条件的专家可兼属多个专家类别。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特邀入库和交换共享等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实施常态化征集入库的方式,专家本人通过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并确保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全面,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市科技局公示等程序后,正式进入专家库。在符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拟入库专家名单一般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科技局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调查,确保入库专家符合标准。
(二)特邀入库。为更好地满足评审活动要求,市科技局在按照第五条专家入库标准的基础上,可以特邀方式邀请国内外高层次或紧缺领域专家入库。
(三)交换共享。加强与国内省(市、区),特别是京冀地区科技专家资源交换共享,吸纳高层次及特定领域专家入库。
支持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充分参与科技创新决策,鼓励企业积极推荐活跃在科技研发与生产管理一线、负责任讲信誉的高水平人才进入专家库。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三)参加评审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劳务报酬;
(四)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是否参与评审等科技活动;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在库信息;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等规定,抵制或依法检举评审等科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如参加评审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家意见,并对出具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专家库实行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在库专家可随时登录信息系统录入本人信息,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完成更新。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组织专家进行信息确认。在库专家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的,冻结专家资格。专家重新登录确认信息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出库:
(一)被纳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
(三)违法违纪;
(四)被开除公职或党籍;
(五)学术失范;
(六)在评审等活动中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以上情况除第(一)、(二)条外,专家所在单位获知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四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我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所需专家,原则上均应从专家库中抽取。特殊紧急情况下,按程序报批后可邀请非在库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参与评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轮换原则。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不超过10次。
(二)随机原则。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所需专家,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室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信息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对于紧急重大特定任务,按程序报批后可从专家库中定向邀请专家参加评审。
(三)同行原则。充分考虑专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等与产业应用紧密结合的项目,选取一定比例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四)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如未主动申请回避,一经查实,专家评审意见将不予采纳,同时视情况予以出库:
1. 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 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 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4. 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该单位的股权(上市公司除外);
5. 专家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6. 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7. 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等活动开始前,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市科技局加强专家标识标签管理,采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代表性成果等开展“画像”分析,提升专家选取的精准性。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专家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一)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或核查。专家劳务费(税后)按照以下标准(上限)执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其他专业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院士等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邀请的专家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其专业水平参照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劳务费标准执行。
(二)通讯评审。采取网络、信函、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开展的非现场评审工作,合理评估工作量,按照折算后的工作天数确定,参照会议评审相应标准执行。
(三)评审工作时间不超过半天的,专家劳务费按全天标准的60%执行。1天内评审时长超过8小时的,标准上浮25%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有如下违规行为: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泄漏咨询评审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专家在评审等科技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必要时可对所涉及项目重新组织评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评审活动结束后,市科技局对每位专家履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专家选取的参考。
在库专家不得将科技专家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和宣传。
专家所在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
强化专家库数据安全与访问安全管理,专家库管理操作应可查询、可追溯,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我市其他部门需要使用在库专家的,按照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依申请使用。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来源: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党支部 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