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软件人才培养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软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高[2003]10号)文件精神,根据“2004年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资金工作方案指导意见”和“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我市将依托国家和地方批准的软件学院以及在软件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有一定基础并取得较好成效的高等院校信息学院、社会力量办学和培训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分年度建设一批“天津市软件人才培养培训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为天津软件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为加强示范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示范基地,要充分发挥学校与企业两个积极性,促进学校与企业的结合,密切学校学生培养方案与企业实际需求之间的联系,增强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降低企业新员工培训成本;快速培养一批能够满足软件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与天津软件产业发展重点相适应的软件专业人才教育和培养机制。
2、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为软件企业发展提供在职培训,并为天津市的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所需人才提供相关培训。
3、为软件企业的发展提供应用基础性的技术支撑。
4、与企业联合建立实习基地,为天津软件企业提供人才支撑。
5、培养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第四条 示范基地要与《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享受《天津市软件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优惠政策。示范基地建设由市科委和市教委统筹规划,立项论证,分步实施,由市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给予支持。重点支持软件人才培养的实习实践,校企联合进行科研攻关。
第二章 立项与实施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或地方批准的高等院校的软件学院、信息学院与具备实习和培训环境的软件企业联合申报,一个学院可与几个软件企业联合建设示范基地;
2、应具有校企合作的良好基础和校企软件人才培养培训合作协议。
第六条 立项与审批程序
1、示范基地申请以学校为主提出,并填写《天津市软件人才培养培训示范基地项目申请书》,并附示范基地建设方案,经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科委和市教委批准后启动建设。
2、在示范基地内可建设学生实习基地,以双方自愿结合为原则,经过充分酝酿与协商确定实习基地运行主体。实习基地资助申请由校企双方共同,填写《天津市软件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表》,并附《校企软件人才培养培训合作协议》。经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八份(附软盘)报市科委。市科委会同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由市科委和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提出立项意见,报市软件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获批准的项目单位要填报《天津市科技攻关计划技术合同书和经费预算表》,市科委审批后下达,正式启动实施。
3、校企联合申报科技攻关项目,纳入市科委相关科技计划安排进行。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示范基地的运行模式为政府引导、校企结合、市场调节、持续发展。
第八条 示范基地的建设资金,采用“校企共同投入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原则。依托单位除提供场地、软硬件环境外,还应对政府支持项目提供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市软件产业发展资金的资助直接用于购置仪器设备、软件系统、环境改造、实习学生补助、及其它费用等,管理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资助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系统,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渠道。
第九条 经市科委和市教委批准启动建设的示范基地,并对验收后的示范基地联合受牌。启动建设立项的示范基地,根据合作协议并经市科委和市教委批准须向承担实习任务的软件企业授牌。
第十条 市科委和市教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和考核、及时检查及示范基地项目实施进度。项目验收后,由市科委和市教委联合进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须进行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将停止后续资金资助,并取消对其授予的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为确保基地设施设备的充分利用,对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基地不再具备运行能力时,市科委对由资助资金购置的设备、设施等拥有处置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由市科委和市教委负责。
附件:实习基地申请表
示范基地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