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城出台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多个支持方向可通过协会获得权威咨询

7月12日,中新天津生态城发布《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新四条)》(全文后附),全面支持生态城科技企业发展。政策分六章,共二十四条,从技术研发、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和技术产业化等四个阶段分别制定细则支持相关企业发展。作为深化服务科技企业二十年的专业机构,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是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在天津市的唯一官方代理、经认定的天津市技术转移机构、高新区创通票和开发区创新券的入围高企服务机构,高标准、高质量的服务准则使软件著作权申报通过率保持100%、高企申报通过率接近100%,得到相关单位的广泛认可。我协会可针对本次发布的支持政策中涉及的软件著作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成果转化、融资贷款等提供权威级申报咨询或资源对接,各相关企业可即刻联系协会秘书处获得全面服务,联系电话:022-23789275、23789276。

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促进办法(新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快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园建设,吸引科技创新项目落户,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生态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结合生态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生态城注册并经营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其他企业等(以下简称“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

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科技创新促进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区域科技创新。

第四条  【主管部门】

生态城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监督和管理。

生态城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复核和兑现。

生态城审计主管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技术研发阶段政策支持

支持科研院所、创新载体、科技创新型企业开展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工作。搭建公共实验室、科技平台服务区内企业和机构创新发展。

第五条  【研发设备补贴】

对在生态城实际入驻不满一年的科技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购入研发设备,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研发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收资本的50%。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补贴】

对获得天津市或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补贴的企业,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同一项目享受天津市、滨海新区及生态城补贴总额不超过100%。

第七条  【科研平台设立及运营补贴】

对新入驻的科研院所、大型科研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院所、平台资质及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等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科学技术配套补贴】

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学技术奖、重点新产品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按照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科技政策给予资金配套。

第三章 技术孵化阶段政策支持

促进各类创新载体、科技创新型企业落户发展、快速发展,提高科技企业质量,提升科技活动活跃度,营造良好的生态城创新创业新氛围。

第九条  【生态城创新之星奖励】

每年通过创新创业大赛等形式评选出“生态城创新之星”,根据大赛奖项设置,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科企认定奖励】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且在生态城区域内实际办公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考虑企业成长情况,额外给予创办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员工住房租金补贴】

对在生态城实际办公的在孵企业,在孵期间按照企业在职员工在生态城内租住房屋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享受生态城其他员工住房政策。

第十二条  【毕业企业办公租金补贴】

对在生态城实际办公且在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毕业3年内,分别按照实际发生办公租金的70%、50%、30%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活动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创新载体,举办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创业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成果转化阶段政策支持

鼓励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打造高科技企业密集、科技成果丰富、科技产业集聚的新高地。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中新合作项目、生态城自主创新项目,综合评价其科研实力、核心技术竞争力、市场前景等专业指标,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立项资助。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天津市要求给予配套奖励15-25万元。对再次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补贴】

对获得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政策补贴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奖励】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专利扶持政策外,对获得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分别每件给予奖励3000元 、1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每件给予奖励500元。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国外专利申请,每件奖励1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个国家每件奖励1万元,最多奖励2万元。

第五章 技术产业化阶段政策支持

推动科技企业开展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技术升级等工作,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生产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培育生态城内生科技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八条  【产业升级补贴】

对生态城实际入驻三年以上,进入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阶段的科技企业,对其使用非财政资金新购入的研发设备,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产业升级补贴。

第十九条  【梯度培育奖励】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科技贷款贴息】

对生态城科技企业用于自身发展获得的贷款,最高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管委会对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和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企业和机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永久取消其在生态城政策争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策调整】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相关条款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修订和解释】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