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推动软件产业发展项目申报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市科委和市信息化办决定从即日起受理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推动软件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为便于各单位组织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总体要求 
  1.强化自主创新。加强自主创新,大力提高天津市软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学习全国制造业信息化精神,看申报项目指南) 
  2.突出以企业为主。进一步突出以企业为主的原则。造就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知名企业。 
  3.鼓励产学研相结合。加强产学研合作,实施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标准战略, 
 
  二、受理项目范围及资助资金档次 
  本次只受理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推动软件产业发展的项目。 
  资金资助档次分为30万元、50万元二档。 
 
  三、资金预算 
  市科委和信息化办对本计划项目实行分档补助资金的资助办法。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补助资金时,应参照资助档次合理申报,要统筹考虑自筹资金与申请补助资金的数量和比例。资金申请额应符合以下要求。 
  1.预算编制合理性是项目评估立项的关键指标,将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负责人要科学、客观地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2.项目申报的资助资金额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对申请补助资金额与实际可能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 
  3.自筹资金比例 
  申请资助额不超过总预算的50%,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 
  四、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方式 
  采用自主申报的方式。 
  2.申请材料 
  填写统一的“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请书”。在封页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日期之间加上“天津市政府信息化办” 。 
  “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由项目申报系统生成。上述项目申报系统及申报要求可从市科委网(www.tstc.gov.cn)下载。 
  关于资金来源预算项中,“其他”部分填(市信息办拨款) 
  “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由项目信息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预算书和附件四部分构成,前三部分为项目申请材料的必备文件;项目附件一般包含项目前期专利、成果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样品检测报告以及其它能说明项目技术水平和来源、知识产权归属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承担单位间的合作协议等。附件视项目情况酌情准备,在实施方案中涉及上述附件内容但没有附件证明材料的,项目评估时将不予确认。 
  “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其中至少一份为签字盖章原件,并在封面右上部标明;各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将每个项目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请直接用申请书首页作为封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3.申报单位说明 
  以企业为主体,天津市的软件企业为第一承担单位,本市应用企业为第二承担单位。要求软件企业要有一定的基础。 
  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天津市各类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在本次资助之内。 
  4.申请人要求 
  项目申请人必须是本单位管理或技术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5.起始时间要求 
  为便于项目规范管理,本次申报的项目实施起始时间统一填写为2006年10月。 
  6.不受理的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项目,两委办对此类项目将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申报范围的项目。 
  (2)相同项目、相同内容目前正在实施的项目。 
  (3)超过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为结项的项目负责人。 
  (4)承担国家或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不好,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五、项目受理 
  1.受理时间 
  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为2006年10月16日。 
  2.受理地点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十份、电子文档一份送到天津市制造业信息化生产力促进中心(地址:南开区科研西路16号2楼C区202,邮编:300192 ,电话:87892866转8016,传真:87897006)。 
  3.形式审查 
  对申报的所有项目,市科委和信息化办委托天津市制造业信息化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将通知申报单位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仍然不合格的项目,将按不接受申请处理,申请材料退回。对于在同一研发阶段得到过资助的项目不予受理。 
  六、其它 
  咨询电话:87892866、87891944转8016, 
  传真:87897006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政府信息化办 
                      二○○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