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软协〔2015〕9号
各软件企业:
2011年国务院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随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从国家层面加大了对软件产业的扶持力度。在此期间,我协会一直认真开展“双软”认定工作,以确保优惠政策能顺利落实。
今年年初,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产业主管部门不再对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发证盖章。但对软件产业的优惠扶持仍然是国家发展战略中一项基本的、长期的政策和手段。为此,应广大会员企业的要求,我协会针对政策落实的需要,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行业自律要求,以产业需求和企业需求为导向进行服务转型。通过积极与天津市工信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沟通协调,并征得几个部门的同意,将于2016年起,在我市范围内开展“软件企业及产品自律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可做为政府部门落实软件产业优惠政策的参考。现将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自愿接受行业自律评估的会员企业、我市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
二、评估内容:
评估软件产品、软件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并随时接受协会开展的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其政策符合性结果由协会不断更新并对外公开发布。
三、评估流程
企业签署同意接受评估的委托书,并按照要求向协会提交所需材料,协会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资料评估、或资料评估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出具相应评估证书。评估工作工作随时接受产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收费标准
|
企业类型 |
服务项目/费用 |
||
|
企业评估 |
产品评估 |
变更/延续/补证 |
|
|
会员企业 |
1000元/家 |
400元/件 |
200元/件 |
|
非会员企业 |
1500元/家 |
600元/件 |
300元/件 |
附件:
1、天津市软件企业评估管理办法
2、天津市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
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1:
天津市软件企业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市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应广大软件企业要求,特制定“天津市软件企业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依照本办法面向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软件企业提供评估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结合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以及协会十多年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经营情况、质量保证、软件产品、企业诚信提出了要求,并对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
第三条 协会所提供的评估工作主要针对软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软件企业进行条件符合性评估,评估结果只作为行业意见,不做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保证。
第四条 协会负责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每年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在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颁发软件企业证书。评估名单行文报送天津市工信委、天津市国税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年末汇总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第五条 软件企业评估标准应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具体如下:
(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应符合国家对于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四)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有一项软件产品拥有天津市工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在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经协会评估的《软件产品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第六条 申请评估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七条 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协会自愿提出评估工作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近三年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三年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经协会评估的《软件产品证书》、系统集成类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或软件产品购销合同等软件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评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包括社保网上申报系统截屏和支付社保中心的银行付款凭证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评估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财务报表,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归集表;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及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说明。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九)软件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调查表;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开展评估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由企业方提供,企业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材料失真所引起的评估结果失真,协会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企业无法完整提供评估所需材料的,协会有权利拒绝给出评估意见。
第九条 软件企业评估每季度开展一次,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和财税专家共同组成评估专家组,对企业提交的评估申请据实开展评估,评估专家组若对所评材料真实性产生疑问,可要求企业补充说明,暂缓评估。
第十条 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全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只要存在一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评估结果每年复评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示发布后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复评申请,提请复评的企业应当提交复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可作为表明企业具有软件企业资质的一项证明;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时表明企业专业资质和承担能力的一项证明;还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时企业提供项目绩效的一项证明。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企业同意在评估工作前后均自觉接受协会对企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意协会保留对评估标的复查及依据事实更改评估结论并对外公布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参与评估的协会工作人员须按国家政策要求严格把关,并签署相关责任书,如发现有玩忽职守、人情通融者,将按照约定责任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天津市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市软件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推动软件企业的能力提升,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应广大软件企业要求,特制定“天津市软件产品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依照本办法面向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软件企业提供评估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九号令),结合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以及协会十多年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对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提出了要求,并对评估过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为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提供了管理实施规范,也为软件行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了评价依据。
第三条 协会所提供的评估工作主要针对软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软件产品进行条件符合性评估,评估结果只作为行业意见,不做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保证。
第四条 协会负责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所开发软件产品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在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颁发软件产品证书。评估名单行文报送天津市工信委和天津市国税局,年末汇总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七条 软件产品评估标准应满足财税〔2011〕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具体如下:
1、取得天津市工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有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开发过程文档。
第八条 软件产品名称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一)软件产品名称构成:企业简称或品牌名称+产品描述+软件或系统或平台;
(二)产品描述应简明表述该软件的用途与功能,产品名称应尽量用汉字表述,长度尽可能控制在20个汉字内,国际通用英文单词可应用在产品名称中;
(三)全部外销的软件产品,名称可全部为英文(需要说明申请)。
第九条 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协会自愿提出评估工作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软件产品评估委托书;
(二)软件产品类别界定申请表;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协会办理)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天津市工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进口软件提供);
(七)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进口软件提供);
(八)申请评估的软件产品样品(内含产品说明书)。
第十条 软件产品评估每月开展一次,所评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否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第十一条 企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示发布后十五日内向协会提出复评申请,提请复评的企业应当提交复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时表明企业研发能力的一项证明;还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时企业提供项目绩效的一项证明。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企业同意在评估工作前后均自觉接受协会对产品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意协会保留对评估标的复查及依据事实更改评估结论并对外公布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参与评估的协会工作人员须按国家政策要求严格把关,并签署相关责任书,如发现有玩忽职守、人情通融者,将按照约定责任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