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天津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津财行政[2002]67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激励我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的高级人才,促进天津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奖励的适用范围是在本市辖区内注册成立并经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中工作的高级人才(不含外籍人员)。 
第二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高级人才是指: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开发、设计和应用工作,年薪在10万元以上,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的高级技术人员。 
第二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的高级人才,自本办法实施后,发生下列支出行为的,经本人申请可给予专项奖励。 
1、第一次在本市购置商品房; 
2、第一次在本市购置汽车; 
3、以现金方式出资(含扩大注册资本)在本市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的高级人才享受专项奖励的标准是其本人每年在本市地方税务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累计最高专项奖励限额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品房、汽车的实际购置金额,或实际现金出资金额。 
第四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高级人才申请专项奖励由其任职企业统一办理,并提供如下资料: 
1、 人填写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请表》; 
2、 经市科委认证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证明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本人学历证书、高级职称证书; 
4、 业出具的职务聘任证明; 
5、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 能够证明本人购房或购车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兴办企业的验资报告。 
7、 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开具的上一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五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高级人才的专项奖励,每年办理一次。凡符合专项奖励的人员,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以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第六条 市科委、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3月1日至15日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专项奖励的高级人才的资格进行审核。凡符合享受专项奖励的人员,由个人所得税收入入库的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奖励的实际支付金额拔付给软件人才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支付给个人。 
第七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的高级人才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其享受专项奖励资格,已发放的专项奖励予以追回。 
1、 本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有偷漏税行为的; 
2、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 其他骗取专项奖励行为的。 
第八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及生产企业资格,同时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和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为5年,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