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嵌入式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通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则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不予退税。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