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发布

  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通知指出,(1)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指引还提出了对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等具体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