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许可证经受市场考验 自由软件风险被夸大

  2006年3月20日,美国联邦法官驳回了一起针对自由软件GPL许可证的“反垄断”诉讼。法官裁定:按照GPL许可证,某些软件可以复制、修改、重新发行而不违反软件的版权保护,GPL这种做法,鼓励了而不是阻碍了自由竞争和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发行,它使消费者直接受惠,包括得到更低的价格,能更好地掌握软件和作更多的创新。 
 
  对此,自由软件基金会(FSF)的执行董事评论说:“FUD论”(即对自由软件的“恐惧、不确定、怀疑”的论调)攻击GPL,说它从来没有在法院受到考验,似乎这是GPL的弱点。但法院的这个结论给了再清楚不过的回答。问题很简单,如果你不接受GPL条款,那么你对于GPL所覆盖的具有版权的作品就没有权利。GPL是一个软件许可证,它不是一个合同,它从(软件)版权持有者那里将(软件)许可授予用户。 
 
  显然,这一裁决是对中外“FUD论”的沉重打击。不久前,在中国出台的一份关于开源软件知识产权的研究报告(《报告》),就夸大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风险,企图使政府放弃支持开源软件,放弃基于Linux等开源软件发展自主基础软件的努力;《报告》要求“由市场来决定”,维护基础软件领域现存的垄断格局。 
 
  对此,我们曾经指出,迄今为止,除了SCO状告IBM的诉讼还未有结论以外,还没有哪个Linux的用户因使用Linux受到知识产权诉讼的困扰。关于软件专利风险问题,我们认为,任意扩大软件专利保护,将对一切软件欠发达的国家造成威胁而不仅仅是对开源软件。这次,状告GPL许可证的失败更证明了开源软件在法律上的稳固地位。 
 
(摘自博客网)